| 去年春节期间,由于桂林游客多,铁路出现运力紧张。某旅行社(组团社)预订的K5次列车时间发生变更,只好改乘稍晚一些的163次列车。这样一来,旅游时间比原计划少了半天,游客对此不满,要求顺延一日返回。可是此前,当地的地接社已按照北京组团社与游客的合同购买了回程车票,而游客依然坚持拒绝返回。结果致使34张火车票作废,直接经济损失13048元。经有关部门多方做工作,地接社又支付了回程费用后,34名游客才同意返回。游客返京后即进行投诉,要求赔偿。
这类事件,责任该由谁负呢?依照规定,旅行社改变出行车次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同时,游客作为合同方之一,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返回,一味强调对方违约,要求顺延在桂时间,对旅行社因违约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的主张拒不接受,强行滞留桂林。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14条之规定: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损失扩大。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,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。因此游客应就此承担责任。
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。
1、对旅行社更改车次的违约行为及因此而出现的其它质量问题,依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》的规定,赔偿游客358元/人。因回程车票费用由旅行社垫付,所以赔偿与垫付款两项相抵,旅行社不再赔偿。
2、由于在桂林滞留的费用及作废车票费用均由游客自己承担,考虑到游客滞留后的诸多不便,建议旅行社给予游客200元/人的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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